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71號上訴人 朱燕珍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上訴人 張順美 訴訟代理人 黃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