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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