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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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陳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電子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汪子裕 │台北富邦商│107年11月7日│22,400元│0000000│││││業銀行三重││││││││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鄭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