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上訴人公業 趙鰲峰 ‧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 被上訴人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林文義 被上訴人 趙文祥 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與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76,5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待補繳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