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 王登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滿香 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