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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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哲瑋鄭秀芬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哲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郁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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