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306號聲請人游宜臻
游采霓 游勝翔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游豐裕 兼聲請人 古昀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古銘宏 之父 古萬居 、母 古林蜜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古銘宏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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