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677號
原   告 揚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號地下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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