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淯達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帳簿(影本可),及近5年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
二、聲請人請敘明每月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扶養費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並未記載不動產部分,何以需支出房屋貸款?該不動產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供參。
五、聲請人陳報目前公司經營處於虧損狀態,故請說明欲如何支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六、請重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載明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實際債權數額、債權種類及發生原因、債權總金額若干等。
七、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916,763元,金額非鉅,且台端年僅44歲,尚有20餘年之工作期間及收入,為何無法履行最大債權銀行提供180期7%、每期還款5,948元之還款方案?另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其願提供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