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274號原告 鄭文琴 被告 王傑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王傑里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1年度附民字第680號),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受 陳冠騰 之託而得代售 王建民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雞血石,被告竟向原告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價格,將附表編號4至21、23共計19件雞血石出售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該買賣,並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20時30分許,與被告一同前往臺北市○○路○○○巷○弄○號1樓王建民店面觀看該等雞血石。原告抵達上址後,由被告、王建民、陳冠騰陪同原告及其友人 林濬佑 入內,現場清點有如附表編號4、6至12、14至21、23共計17件雞血石時,被告藉故邀原告至戶外商談買賣價金事宜,並交付隨身取出之如附表編號13之雞血石後,要求原告先給付部分買賣款項,原告隨即交付65萬元予被告,充作支付如附表編號13及前述17件,共計18件雞血石之價金,並允諾俟被告交付另件未在現場即如附表編號5之雞血石後,始交付餘款,被告旋即離去,嗣原告返回屋內,欲取走前述17件雞血石時為王建民阻止,始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開遭被告詐欺65萬元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認定明確,被告並因此犯詐欺取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4至8頁),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規定及上揭證物,堪信為真實。
五、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本件被告詐欺原告65萬元,乃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回復原狀應給付原告金錢,而本件事發時為100年11月29日,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損害發生時即100年11月29日起加給利息,依上規定,即非無憑。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萬元,及自10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
┌──┬──────┬──┬──────┐│編號│雞血石名稱│編號│雞血石名稱│├──┼──────┼──┼──────┤│1│蟾蜍進寶│13│富貴花開│├──┼──────┼──┼──────┤│2│鯉躍龍門│14│招財進寶│├──┼──────┼──┼──────┤│3│松鶴長青│15│勁松賀歲│├──┼──────┼──┼──────┤│4│一帆風順│16│梅花春曉│├──┼──────┼──┼──────┤│5│參龍戲珠│17│天外仙山│├──┼──────┼──┼──────┤│6│年年有餘│18│祥鶴獻瑞│├──┼──────┼──┼──────┤│7│龍鳳觀音│19│加官晉祿│├──┼──────┼──┼──────┤│8│紅魚吐珠│20│凌風搏擊│├──┼──────┼──┼──────┤│9│雙龍戲珠│21│咬錢蟾蜍│├──┼──────┼──┼──────┤│10│南極仙翁│22│生生不息│├──┼──────┼──┼──────┤│11│仙翁獻桃│23│蒼松峻嶺│├──┼──────┼──┼──────┤│12│九龍壁│24│歲寒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