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張晟偉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晟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晟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並由被告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又該案嗣亦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964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此首經本院職權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所載內容無訛。其次,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乃於所涉「傷害另案」之執行中逃匿,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於101年8月1日發布通緝且迄未歸案等事實,亦據本院職權審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所載內容無誤。再者,聲請人曾於101年10月間,再對「另案通緝中」之受刑人製發本案執行傳票而對其住所地(基隆市○○區○○路○○號4樓)付郵送達,乃其結果仍未見受刑人自動歸案致無所獲(即受刑人刻仍通緝中),此亦有「應到日期為10
1年10月11日之受刑人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戶役政作業連結系統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參。基此,自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疑;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懿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