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秉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秉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謝秉烜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8年7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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