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85號聲請人順發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安倉 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7年6月│6,720元│K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30日│││├──┼─────┼─────┼────┼─────┼─────┤│002│安倉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7年6月│9,135元│K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