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川濤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確定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一ООО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川濤所犯竊盜等罪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占春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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