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2號聲請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坤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區○○段1125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2號聲請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坤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區○○段1125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