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葉誠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1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相關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 范敏芬 之最新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該址、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何?請詳列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租金繳納證明及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與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借貸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清償狀況為何。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請說明其於更生聲請狀陳報其與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成立每月還款6,753元,利率4.5%之還款條件,惟與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之還款方案(月付6,021元,利率4%)不同,其說明其間之差距為何。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