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陳德全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複代理人 沈宏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宗淋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