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張成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寶輝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