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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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林玉雪 被告 陳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頭版(版面8.
5公分乘以5公分)刊登一日。原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1,0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聲明㈡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則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77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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