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賴水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含票據背書)、保證或墊款等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05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清發,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陳清發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8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09年5月26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詎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具狀陳報稱其與聲請人兩造間無任何債務關係,故系爭不動產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0,相對人業已另狀對聲請人起訴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案。縱使擔保之債權假設存在,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28年5月26日尚未屆至,應駁回聲請等語。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歸於具體特定之事由之一。相對人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尚未屆至,應予駁回,容有誤會。又相對人主張兩人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本件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頂橋子頭921,28410000分之14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481臺中市○區○○○○段00地號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13層一層:32.00二層:46.04三層:46.04騎樓:15.86合計:139.94陽台:9.38平台:4.69花台:3.12全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共有部分:頂橋子頭段2479建號,面積:2,06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頂橋子頭段2480建號,面積:735.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