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78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院95年度斗簡字第200號判決,該判決理由欄內所示之所有權人並非聲請人,請提出其他可資證明聲請人為所有權人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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