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安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