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2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玖年。│有期徒刑參年捌│有期徒刑參年捌│││如易科罰金,以││││月。│月。│││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9日│100年1月19日│100年1月20日│100年5月7日│100年3月4日│100年5月2日│││至100年1月20│至100年1月20│││││││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06號│度毒偵字第92號│度毒偵字第92號│度偵字第22157│度偵字第22157│度偵字第22157││││││號│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竹北簡│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字第327號│第399號│第399號│1888號│1888號│1888號││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竹北簡│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決││字第327號│第399號│第399號│1088號│1088號│1088號││├────┼───────┼───────┼───────┼───────┼───────┼───────┤││確定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備註││編號二、三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編號四至八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判決定應│10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拾月。││││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甲基安非他│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命│││││├───────┼───────┼───────┼───────┼───────┼───────┼───────┤│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捌│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7日│100年5月7日│100年7月3日│100年8月8日│100年7月3日│100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157│度偵字第22157│度毒偵字第4388│度毒偵字第4388│度毒偵字第4388│度毒偵字第4388│││號│號│號│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1888號│1888號│第119號│第119號│第119號│第11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1088號│1088號│第119號│第119號│第119號│第119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備註│編號四至八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編號九至十二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判決定應│││100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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