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訴訟代理人 高忠興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被告 歐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575元整及自民國110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