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6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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