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5月21日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5月21日起至121年5月2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地政機關於91年5月23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據上開約定,於91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50,000元,並約定於91年8月20日償還;利息則按月息
3.5%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並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固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共3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各1份等為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係坐落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45-2│建│││62.4│全部│││││││││││││││├─┼───┼────┼────┼────┼────────┼─┼──┼──┼───────┼────┼──────────┤│2│新竹縣○○○鎮○○○段││45-4│建││4│51.95│1000分之│││││││││││││1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仁○○○鎮○○里○○○段45│鋼筋混凝│4│5│5│1││││││││1│陽台│6│平│全││││德│5鄰海口52之│-2地號│土造│6│8│2│6││││││││7││‧│方│部││││段│3號│││‧│‧│‧│‧││││││││1││3│公│││││3││││2│○│3│○││││││││‧││4│尺│││││3││││7│6│○│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