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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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楚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醫療費、健保費、意外險、房租及水電瓦斯費、行動電話費、交通費、日常生活雜支)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106年11月13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記載送達地為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請說明是否居住於該處?或是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號4樓」?請提出實際居住地址之證明資料(如水、電、瓦斯費帳單)。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7,5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醫療費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健保費及意外險1,6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健保費、意外險之數額為何?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補貼借住朋友處,每月所支出包含房租及水電瓦斯費6,000元之相關證明(如切結書及水、電、瓦斯費收據等)。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800元,請提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1,300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使用高電信資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五、聲請人應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執字第46539號強制執行命令之影本並說明執行扣薪狀況。
十六、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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