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云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云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表文章辱罵告訴人,對告訴人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及名譽造成損害,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堪認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