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304號聲請人 宋芯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清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