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聲請狀之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幣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處)」部分,陳明「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為新台幣50,721,438元」係如何計算所得?

(就計算式之各筆債權數額,應與民國114年7月28日補正狀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內容相符,且應於鑑定報告書內清楚標示供本院檢核確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