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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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聲請狀之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幣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處)」部分,陳明「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為新台幣50,721,438元」係如何計算所得?
(就計算式之各筆債權數額,應與民國114年7月28日補正狀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內容相符,且應於鑑定報告書內清楚標示供本院檢核確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