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泉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泉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泉雄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黃泉雄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附表:
受刑人黃泉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竊盜│││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23日1時許│99年9月22日2時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291│100年度偵字第25291││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4968│100年度交簡字第4968││實││號│號││審│││││├──┼──────────┼──────────┤││判決│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4968│100年度交簡字第4968││判││號│號││決├──┼──────────┼──────────┤││確定│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1、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9日上午7│││至9時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507號││案││││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813號││實││││審││││├──┼──────────┤││判決│101年3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813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