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齊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齊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共六罪)│竊盜(下列㈠至㈤,共五罪)││││收受贓物(下列㈥,共一罪)│├────┼───────────────┼───────────────┤│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㈠拘役二十五日(易刑略)│㈠拘役四十日(易刑略)│││㈡拘役二十日(易刑略)│㈡拘役二十五日(易刑略)│││㈢拘役二十五日(易刑略)│㈢拘役二十日(易刑略)│││㈣拘役二十日(易刑略)│㈣拘役三十五日(易刑略)│││㈤拘役三十日(易刑略)│㈤拘役三十日(易刑略)│││㈥拘役二十五日(易刑略)│㈥拘役二十日(易刑略)│├────┼───────────────┼───────────────┤│犯罪日期│㈠99.08.26│㈠99.05.01│││㈡99.10.01│㈡99.07間│││㈢99.10.07│㈢99.08.21│││㈣99.10.09│㈣99.09.16│││㈤99.10.09│㈤99.09.16│││㈥99.10.30│㈥99.06間│├────┼───────────────┼───────────────┤│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23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313號│││100年度偵字第102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31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97、98號│100年度簡字第8400號││實├──┼───────────────┼───────────────┤│審│判決│100年10月31日│101年2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11月28日│101年3月26日│││日期│││├─┴──┼───────────────┴───────────────┤│備註│㈠上開編號一所示之各罪,經同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一百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本判決另有竊盜罪一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而應併予執行)。│││㈡上開編號二所示之各罪,經同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一百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