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素月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素月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今彩五三九開獎對照表拾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拾壹張、大樂透開獎對照表叁張、空白簽單伍本、電子計算機壹臺及原子筆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6行「嗣於101年2月3日19時許」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嗣於10
1年2月3日18時30分許」、倒數第4行「並扣得六合彩簽單5張」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單5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6張」為證據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素月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查被告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1年2月3日18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所為多次之賭博犯行,係基於一個賭博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偵查卷第8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賭博期間長達3至
4月,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今彩539開獎對照表10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1張、大樂透開獎對照表3張、空白簽單5本、電子計算機1臺及原子筆1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偵查卷第5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016號被告吳素月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素月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間某日起,前往公共場所即新北市○○區○○街○○○巷口之公園,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鳳」之成年女子所經營之六合彩簽注站,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之代價,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簽賭方式係由吳素月自行選取2組號碼(即2星)、3組號碼(即3星)予「阿鳳」,再核對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如簽中2星可得5,200元彩金,如簽中3星,可得5萬3,000元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悉歸「阿鳳」所有。嗣於101年2月3日19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居所搜索,並扣得六合彩簽單5張、今彩539開獎對照表10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1張、大樂透開獎對照表3張、空白簽單5本、電子計算機1臺及原子筆1支等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素月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六合彩簽單5張、今彩539開獎對照表10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1張、大樂透開獎對照表3張、空白簽單5本、電子計算機1臺及原子筆1支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簽賭之犯行,係於密接時地內,為完成單一犯罪之各別動作,應認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關係,均請以一罪論處;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今彩539開獎對照表10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1張、大樂透開獎對照表3張、空白簽單5本、電子計算機1臺及原子筆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自承,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檢察官李宗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婉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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