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理人 林敏仁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趙蔭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所示,債務人趙蔭國已於民國95年2月3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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