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債權人 曾士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信國 、 方啟鋒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發票人究為「黃信國」或「 黃國書 」(依聲請
狀附表所載與所附支票影本不一致)?②債務人黃信國、方啟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