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鐘水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