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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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國際紐約人壽│國泰世華│98年7月16日│7,500元│NY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林順才 │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