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債權人 陳洪秀春 債務人 董廖秀菊 債務人 董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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