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前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前開指定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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