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妘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3,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