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璉
郭榮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真空保溫瓶陸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秀璉、郭榮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真空保溫瓶60個經鑑定結果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秀璉、郭榮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之真空保溫瓶60個,經鑑定確係仿冒「ZOJIRUSHI」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品,有鑑定報告及商標登記資料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仿冒商標之真空保溫瓶60個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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