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91號聲請人 章邱月鳳 即 章成文 .代理人 章詩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