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代理人 朱若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7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新東陽股份│第一商業銀│101年11月7日│未載│200,000元│BC0000000│││有限公司│行延吉分行│││││││麥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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