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林同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5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普通股│1│25│││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普通股│1│52│││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69│││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