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3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97年度小上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暨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實及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逕予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上開規定均為小額事件上訴程序所準用,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36條32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就小額事件提起上訴,迄未補正上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
法官李育信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