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之6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羅永安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