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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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主同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由遞狀向本院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辯論,並就請求損害賠償事項,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致需耗時審判,始能終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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