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春蘭受刑人張賢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春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春蘭因被告張賢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百萬元後,本院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受刑人張賢達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