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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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李偉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0,359元,及其中60,914元部分,自民國93年3月5日起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核該已計算尚未收取之利息8,645元,其入帳年月係為「93年9月」,然本件利息起算日則載為「自93年3月5日」開始起算利息,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或利息起算日,否則應釋明複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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