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繹勛

債務人 褚淑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以後,違約金之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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